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201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来源:时间:2016-06-06

关键词: 招教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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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清县教育局关于开展2016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2016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教人〔2016〕4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2016年春季闽清县教育局开展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和对象

(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具备《教师法》规定条件,户籍或任教学校在闽清县的中国公民可向闽清县教育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种类及学历条件要求

1.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或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或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申报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初级中学、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二、网上申报时间和事项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应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admin.jszg.edu.cn)进行网上申报,逾期不能补报。

(一)网上申报时间

2016年6月13日至6月21日(按中国教师资格网开放的工作日时间)。

(二)网上申报事项

1.申请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网报入口,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已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可同等使用,下同)的申请人,从“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其他申请人从"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报名。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写个人申报信息。

2.符合闽清县教育局认定对象的申请人,其网报认定机构应选择“闽清县教育局”。

3.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所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学科,应与其考试科目一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申请任教学科”栏的填写应与申请人报考的学科(专业)一致。

4.2015年1月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一致。其中,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所学专业方向相同。修学教育管理专业方向的全日制教育硕士,申请的任教学科应与本科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修学学前教育和小学教育专业的全日制教育硕士,只能分别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申请其他类别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明。

5.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的申请人员,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任教学科应与其面试学科一致。

(三)注意事项

网上申报完成后点击“登录”按钮重新登录网报系统,查看个人当前申报状态、信息、及现场确认注意事项,请务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认定机构给予的留言信息。

三、报名资格现场确认

(一)确认的对象、地点及时间:户籍或任教学校在闽清县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现场确认点为闽清县教育局二楼人事科。确认起止时间:2016年6月28日至6月29日(正常上、下班时间)。

(二)提交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员网上填报完毕后自行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一式两份,本人还应在申请表内的“承诺书”上手写签名。

2.近期小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1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和单位,并用信封袋装好)。照片应与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同一底版。

3.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4.户口簿(含集体户)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和申请人个人单页,集体户人员的复印件还应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申请人户籍不在闽清地区的,还应提供闽清县具有资质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或任教学校的聘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和社保中心查询打印的社会保险缴交清单打印件(注:社保缴交清单打印件需加盖社保中心确认章)。

5.《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原件一份。申请人应自行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下载”中下载。以户籍在闽清地区为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其思想品德鉴定应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以任教学校在闽清地区为申报条件的申请人,其思想品德鉴定表应由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6.《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或以上标准,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其中申请语文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证者,普通话水平应达二级甲等或以上水平。

7.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admin.chsi.com.cn)查询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一份(有效验证期含现场确认时间),无法查询学历证明的需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其中,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学历证书的,应提供所在高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全部所学课程及成绩证明。

8.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今年参考的考生可从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参加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且合格人员,应提交《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过渡期面试合格证》。其中,“两学”考试人员还应提交“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成绩单);第一学历为普通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拟按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高一层次学历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员,还应提交师范教育类专业的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一份。

10.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须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持要求的相关材料到现场确认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提交材料经现场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其他材料统一按上述顺序订好后上交现场确认点。

四、体检

(一)体检对象:户籍或任教学校在闽清县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并通过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现场确认的。

(二)体检时间:另行通知。

(三)体检地点:闽清县医院。

(四)体检无须空腹,申请人请随带身份证和一寸照片,同时向医院缴费并进行体检。

(五)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和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六)医院认为对个别有要增加体检项目的,可要求对申请人作进一步检查,以完善体检结论。

(七)如发现漏缺项目或结论不确切、不清楚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要求申请人到指定医院及时补查。

(八)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九)体检报告统一由医院送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体检不合格者,由医院直接告知,不再另行通知。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闽教人〔2011〕6号)的文件规定进行体检。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申请人向医院缴交。

五、其他事项

(一)申请人对认定机构审核认定过程及结果可在申请人个人网上申报信息中查看,请及时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留言信息,认定机构不再另行通知。

(二)经认定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领取教师资格证书地点为闽清县教育局人事科,领取时间另行通知。

(三)申请人可以申请认定多种教师资格,但每个年度只能申请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四)目前我县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的文件,今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暂不收费。

(五)闽清县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咨询电话:0591-22332723(正常上班时间)。

闽清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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