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教师资格幼儿综合素质考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来源:山香教育时间:2018-09-08责任编辑:jiameng

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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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原理

1、教师的权利

《教育法》中的教师权利: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教师法》中的教师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享有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诉的权利。

《义务教育法》中教师的权利:全社会尊重教师;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2、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教师的义务:教师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应当为人师表;教师应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教师法》中教师的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义务教育法》中教师的义务: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二)考察形式

在教师资格证考试中,法律法规多以客观题的形式进行考察。又会有两种出题方式,一种是直接考察法律的条款内容;二是给出一段教学案例,来分析案例中的行为主体行为的合法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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