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资格证取消、撤销、丧失

来源:招教网时间:2023-04-26责任编辑:zz148

关键词: 教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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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是教师资格证笔试中综合素质的必考内容。该内容以单项选择题的形式进行考查,着重考察考生对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识记和理解。本文现将常考的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教师资格的取消、撤销和丧失进行对比总结。

一、关于教师资格的几种情形:

1.取消考试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2.撤销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3.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二、总结记忆:

1.上述对于教师资格三种情形的处罚,按照严重程度由低到高依次是: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终身丧失教师资格。

2.记忆口诀:“弊3撤5丧终身”。

三、实战演练

1.高老师在上课时习惯体罚学生,经过学校多次教育仍然没有改正,最终学生家长到教育局投诉了该老师,教育局撤销了高老师的教师资格证书,那么高老师( )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答案】B。解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题干中高老师体罚学生影响恶劣,被教育局撤销教师资格证书,则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故本题选B

2.某中学教师赵某,因财产纠纷与他人产生矛盾,在一气之下将对方打成重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关于赵某的教师资格,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可保留其教师资格 B.刑满释放后可继续从教

C.终身不得再获取教师资格 D.由学校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答案】C。解析:《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题干中赵某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将终身丧失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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